小明和小美是同居的情侶,有一天,小明在和小美爭吵的過程中怒火中燒,用手掐死了小美。小明很害怕,並在即日離開了香港。其後警方接獲報案,在查閱閉路電視片段時確認了小明疑犯的身份,並打算以「謀殺」罪拘捕小明。然而, 由於小明離開了香港,所以警方未能找到小明 , 其後決定正式發通緝令通緝他。一個月後,小明在回港過境時被入境處告知他是一名被通緝人士,警方到達後正式拘捕了小明。
什麼是通緝?
通緝是指執法部門在有需要對任何人士進行拘捕,而又未能找到該人時,所作出的動作,稱為通緝,有關的通緝令一般會由法庭簽發。任何被通緝人士的資料會被記錄在系統中,如該被通緝人士其後在不同情況下被確認他正被通緝的身份 (多數在需要核對其通緝身份的情況),系統便會通知有關部門到場進行拘捕。
在被通緝後因被確認身分而被捕的常見情況:
(1) 跨境過關(例如經機場或陸路跨境口岸如羅湖、落馬洲口岸過關)時;
(2) 在街上被警察截停及確認身份時;
(3) 獲聘為公務員作背景審查時等。
通緝一般只適用於刑事案件中,常見例子包括謀殺、詐騙以及欠交罰款 (包括交通及非交通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