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處所 (Search of premises)

小明某一天在街上被警務人員截停及搜,警務人員在他袋中發現一包懷疑毒品,隨後拘捕了小明。 由於警方懷疑小明家中可能藏有更多的毒品,所以警方向小明要求搜屋以作進一步搜證。小明想知道,究竟在什麼情況下警方/執法部門可以到其私人處所/單位進行搜呢?

 

在一般刑事案件的調過程中,執法部門或會認為有需要進入疑犯的處所/單位 (例如家中) 一步搜集證據。而在不同的情況下,執法部門對進入疑犯的處所/單位進行搜亦有不同的權限。

 

(以警方搜處所為例) 3種情況警方可以進入處所/單位進行搜

 

1.警方持有由裁判官發出的手令(即搜)

警方會以宣誓形式向裁判官提出與案有關的證據,證明有合理懷疑在該處所/單位有任何對案件調有價的物品。在持有搜令的情況下,警方有權進入該處/單位進行搜,必要時更可以破門入屋搜處所。

 

2.  警方有理由及需要入屋拘捕疑犯

根據香港法例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3)條,「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 以便他在查。」

 

由此可見,若果警方有理由相信該處所/單位有任何須要逮捕的人在便可以在沒有搜的情況下進入該處所/單位,並進行搜查。

 

3. 得到業主或佔用人的同意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若果警方得到該處所/單位的業主或佔用人同意,則可進入進行搜證工作,但業主或佔用人亦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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