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警誡 (Police 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 Scheme)

當一名未滿18的青少年觸犯刑事罪行,一名實任警司職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便可以行使酌情權,對該涉案青少年作出警司警誡而不向法庭提出起訴。在警司警誡下,該涉案青少年須在為期兩年或直到他年滿18(以兩者中較短的期限為準)的期接受警方監管。

 

施行警司警誡的4個條件:

1.           在施行警司警誡時,該涉案青少年須未滿18

2.           案件有充分證據提出檢控,且檢控是唯一以及不可避免的做法

3.           涉案青少年自願及明確承認其罪行

4.           涉案青少年以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進行警司警誡

 

施行警司警誡的其他考慮因素:

(1)  所犯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及普遍性

(2)  涉案青少年以往的刑事犯罪紀錄

(3)  涉案青少年、其家長或監護人的態度

(4)  案中受害人的取態,等等。

 

一般常見可以考慮以警司警誡處理的案件包括:

(1)  盜竊 (例如: 竊低價物品)

(2)  普通襲擊 (例如: 輕微肢體碰撞)

(3)  管有危險藥物 (例如: 管有少量大麻)

(4)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5)  刑事毀壞,等等。

 

警司警誡的紀錄會被警方保存,而警方或其他紀律部門在招聘時有權該求職者過去是否曾接受警司警誡, 以作為聘用前的考慮。然而, 由於警司警誡並非刑事定罪,所以不會留下刑事紀錄 (即不會留下案底) 同時涉案青少年亦沒有責任對外披露過往曾接受警司警誡的紀

錄。

 

從上可見,警司警誡可以給予犯案青少年一個改過自身的機會。而在考慮有關青少年的控罪是否可以用警司警誡形式去處理時,有關警務人員會考慮多種因素。梁漢威律師行會詳細瞭解涉案青少年客的情況案情以及控罪, 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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