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守行為 (“Bind-Over”) 是一項預防犯罪的措施。被告人須透過擔保方式 (以自簽形式或由其他保證人擔保),在不超過3年的擔保期內(時間由法庭設定), 向法庭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
簽保令中會列明在擔保期內簽保人不能犯的事,一般與控罪相關,例如簽保人被控告普通襲擊罪,簽保令中便會指明簽保人在擔保期間不可再犯與暴力相關的罪行。簽保人如果違反簽保,他便需要繳付某個指定金額的擔保金。
一般「簽保守行為」最常見的情況是在被告人被刑事起訴後以及正式答辯 (即向法庭表示是否認罪) 前, 由被告人公開在法庭上承認有關的案情及表示同意「簽保守行為」(“Bind-Over”) ,以換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 ,簡稱 “ONE/BO” 。
“ONE/BO” 的好處在於被告人不會留有案底, 因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便不會入罪,而有關的控罪亦等同被撤銷。
而一般常見可申請「簽保守行為」的罪行則包括:
(1) 盜竊罪 (例如:店鋪盜竊)
(2) 普通襲擊
(3) 刑事毀壞
(4) 在公眾地方非法打鬥
(5)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
(6) 管有危險藥物 (例如:管有少量大麻)
(7) 管有第一部毒藥 (例如:管有少量 含昔多芬的藥物, 即「偉哥」) 等等。
而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第 10.7 段,簽保守行為 (“Bind-Over”) 特別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個案。而控方決定是否同意被告人「簽保守行為」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2.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亳不相稱;
3.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
4.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
5. 受害者的意見;
6.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由此可見,控方只能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才會同意「不提證供起訴, 自簽保守行為
(“ONE/BO”)」的做法。 同時, 由於ONE/BO亦需要得到法庭批准,故此如何說服控方以及法庭是關鍵。梁漢威律師行會詳細瞭解客戶的情況、控罪以及案情, 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