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守行為 (“Bind-Over”)

簽保守行為 (“Bind-Over”) 是一項預防犯罪的措施。被告人須透過擔保方式 (以自簽形式或由其他保證人擔保),在不超過3年的擔保期(時間由法庭設) 向法庭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

 

簽保令中會列明在擔保期簽保人不能犯的事,一般與控罪相關,例如簽保人被控告普通襲擊罪,簽保令中便會指明簽保人在擔保期間不可再犯與暴力相關的罪行。簽保人如果違反簽保,他便需要繳付某個指定金額的擔保金。

 

一般「簽保守行為」最常見的情況是在被告人被刑事起訴後以及正式答辯 (即向法庭表示是否認罪) 前, 由被告人公開在法庭上承認有關的案情及表示同意「簽保守行為」(“Bind-Over”) ,以換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 ,簡稱 “ONE/BO”

 

ONE/BO” 的好處在於被告人不會留有案底, 因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便不會入罪,而有關的控罪亦等同被撤銷。

 

而一般常見可申請「簽保守行為」的罪行則包括:

(1)  盜竊罪 (例如:店鋪盜竊)

(2)  普通襲擊

(3)  刑事毀壞

(4)  在公眾地方非法打鬥

(5)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

(6)  管有危險藥物 (例如:管有少量大麻)

(7)  管有第一部毒藥 (例如:管有少量 含昔多芬的藥物, 即「偉哥」) 等等。

 

而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第 10.7 段,簽保守行為 (“Bind-Over”) 特別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個案。而控方決定是否同意被告人「簽保守行為」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2.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亳不相稱;

3.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

4.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

5.           受害者的意見;

6.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由此可見,控方只能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才會同意「不提證供起訴, 自簽保守行為

(“ONE/BO”)」的做法。 同時, 由於ONE/BO亦需要得到法庭批准,故此如何服控方以及法庭是關鍵。梁漢威律師行會詳細瞭解客的情況控罪以及案情, 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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