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同屬《道路交通條例》下的罪行,然二者在法律後果上差異懸殊。危險駕駛為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必留案底,且面臨監禁及強制吊銷駕駛執照之嚴厲處罰;相比之下,不小心駕駛的刑罰相對較輕。對於被控以危險駕駛的駕駛者而言,其中一個關鍵的法律策略,是爭取控方同意以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名處理,甚或考慮以「簽保守行為」(Bind-Over)方式結案,以避免定罪及留案底。本文將剖析兩罪之別,並闡述相關的法律選項。
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之核心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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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不小心駕駛 |
危險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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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罰款 |
5,000港元 |
25,00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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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監禁 |
6個月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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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記分 |
扣5分 |
扣10分(併於其他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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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處理 |
法庭可取消駕駛資格 |
必須取消駕駛資格, 最短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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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底 |
可能留有(若定罪) |
必定留有 |
關鍵法律選項:爭取指控由「危險駕駛」改為「不小心駕駛」或「簽保守行為」
在檢控過程中,控方擁有酌情權。正如處理其他刑事案件一樣,控方會根據《檢控守則》評估案情,決定以何種罪名起訴或是否同意以其他方式處理。以下為兩個重要的法律途徑:
1. 爭取控方同意以「不小心駕駛」罪名檢控
此策略旨在說服控方,涉案行為的嚴重性更符合「不小心駕駛」的門檻,而非「危險駕駛」。成功與否取決於多項因素,與律政司考慮是否同意「簽保守行為」的邏輯相似:
若能成功爭取控方修改指控,被告將面對的刑罰風險將大幅降低,尤其能避免強制吊銷駕駛執照。
2. 爭取以「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ONE/BO)方式結案
對於某些性質相對輕微、或情有可原的危險駕駛案件(尤適用於初犯者),一個更具吸引力的選項是參照其他輕微罪行的處理方式,向控方及法庭申請「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