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

在香港,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同屬《道路交通條例》下的罪行,然二者在法律後果上差異懸殊。危險駕駛為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必留案底,且面臨監禁及強制吊銷駕駛執照之嚴厲處罰;相比之下,不小心駕駛的刑罰相對較輕。對於被控以危險駕駛的駕駛者而言,其中一個關鍵的法律策略,是爭取控方同意以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名處理,甚或考慮以「簽保守行為」(Bind-Over)方式結案,以避免定罪及留案底。本文將剖析兩罪之別,並闡述相關的法律選項。

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之核心區別

  • 法律依據:同源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 行為性質
    • 不小心駕駛:指駕駛時「在沒有合理謹慎及沒有合理專注」下駕駛,主要基於疏忽
    • 危險駕駛:指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所會被期望達到的標準」,並且「對公眾會構成危險」,涉及更高程度的過失或冒險行為
  • 後果與罰則

項目

不小心駕駛

危險駕駛

最高罰款

5,000港元

25,000港元

最高監禁

6個月

3

駕駛記分

5

10分(併於其他刑罰)

執照處理

法庭可取消駕駛資格

必須取消駕駛資格, 最短6個月

刑事案底

可能留有(若定罪)

必定留有

關鍵法律選項:爭取指控由「危險駕駛」改為「不小心駕駛」或「簽保守行為」
在檢控過程中,控方擁有酌情權。正如處理其他刑事案件一樣,控方會根據《檢控守則》評估案情,決定以何種罪名起訴或是否同意以其他方式處理。以下為兩個重要的法律途徑:

1. 爭取控方同意以「不小心駕駛」罪名檢控
此策略旨在說服控方,涉案行為的嚴重性更符合「不小心駕駛」的門檻,而非「危險駕駛」。成功與否取決於多項因素,與律政司考慮是否同意「簽保守行為」的邏輯相似:

  • 案情嚴重性:有否導致人身傷害或嚴重財物損失?
  • 駕駛行為的具體情況:超速程度、當時交通流量、天氣狀況、行為持續時間等。
  • 被告人的背景:是否初犯?過往駕駛紀錄是否良好?
  • 事後態度:是否立即承認錯失、配合調查、顯示真誠悔意?
  • 證據強弱:是否有清晰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或其他客觀證據支持辯方觀點?

若能成功爭取控方修改指控,被告將面對的刑罰風險將大幅降低,尤其能避免強制吊銷駕駛執照。

2. 爭取以「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ONE/BO)方式結案
對於某些性質相對輕微、或情有可原的危險駕駛案件(尤適用於初犯者),一個更具吸引力的選項是參照其他輕微罪行的處理方式,向控方及法庭申請「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

  • 如何運作:被告需在法庭上承認相關事實(但並非正式認罪),並同意自簽擔保,承諾在一段時期內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法庭隨後會撤銷控罪。
  • 最大好處被告不會被定罪,亦不會留有案底。對於需要保持刑事紀錄的專業人士而言,此點至關重要。
  • 適用考量:控方及法庭會嚴格審視,考慮因素與上文所列類似,並特別注重:
    •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 若定罪,刑罰(特別是吊銷執照)會否與過錯嚴重程度不相稱?
    • 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品格及悔意。
    • 對受害者(如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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