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舖盜竊 (Shop theft)

小明一天在逛超級市場時,看到一款最新口味的朱古力,小明馬上把它放進口袋。其後於離開時, 由於小明未付款,所以超級市場的警報響起。超級市場的工作人員報警,其後警察以「盜竊」罪拘捕了小明。

 「盜竊 (theft)」是涉及「不誠實」元素中一類常見的案件,而盜竊罪當中又以店舖盜竊最為常見。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 《盜竊罪條例》第2(1)條,「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即屬犯盜竊罪。」

 

控方在舉證「盜竊」罪時,必須證明被告在拿走物品時有不誠實的意圖,而這個亦是辯方最常爭論的抗辯元素。例如若果被告人只是在離開店舖時忘記了付款,則有機會沒有牽涉不誠實的意圖。

 

在「盜竊」有關的控罪上,若被告符合條件及情況許可,更可以考慮向律政司申請「不提證供起訴, 自簽守行為 (ONE/BO)」, 以守行為的承諾去換取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 由於ONE/BO等同撤銷控罪,所以並不會留下案底。梁漢威律師行在處理ONE/BO上有豐富的經驗,可以為客人爭取不留案底結案。

 

梁漢威律師行對不同執法部門的調程序有充分的認識和經驗,能為不同的客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意見和服務。梁漢威律師行亦會詳細了解客的情況及審視控方在證據上的強弱 , 以提供適合的法律意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本行作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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